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农业农村(农林水、农林)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城棚改事务中心,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市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对推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审批理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夯实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宅基地审批、使用管理和宅基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置各类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止、报告等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
二、依法规范审批管理流程
依照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区县和开发区,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二)规范村级审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相关材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
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经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规范镇街审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依托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个服务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便民服务质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指导农村村民按规定申报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审批结果应及时公布。在审批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住建、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三到场”要求,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建设时间;村民住宅建成后,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置各类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五)加强宅基地批后管理。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宅基地使用、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前期开建工作的管理,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村组干部、相邻权利人、宅基地申请人,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规划位置和宅基地申报现场勘查情况,划定宅基地用地位置和四至,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土地。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市县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要统筹整合农经、自然资源规划等专业力量,建立镇街宅基地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共同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夯实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数据共享。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现状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主动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相互对接共享。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通过开放端口、拷贝数据、系统对接等方式,与农业农村部门共享年度遥感影像数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数据,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两个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农村宅基地相关数据共享使用。
(三)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区县、开发区要细化优化审批
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2019]6号文件通知的附件表单,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县、开发区要根据中省有关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并于2020年5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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